關于全資子公司向銀行申請辦理綜合授信融資及
公司為其提供擔保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風險提示:
本次被擔保人系公司全資子公司山東豐元鋰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元鋰能”)。截至2021年3月31日,豐元鋰能資產負債率超過70%,其負債構成主要來源于向公司借款約3.48億元,用于支持豐元鋰能正極材料業務建設及發展所需,未來隨著其業務發展并改善,資產負債率將逐漸降到合理水平。
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一、擔保和授信融資情況概述
2021年4月14日和2021年5月11日,山東豐元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分別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和2020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2021年度公司及全資子公司向銀行申請辦理綜合授信融資的議案》《關于2021年度公司為全資子公司向銀行申請辦理授信融資提供擔保額度預計的議案》。具體內容詳見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五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決議公告》(公告編號:2021-030)、《關于2021年度公司及全資子公司向銀行申請辦理綜合授信融資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34)、《關于2021年度公司為全資子公司向銀行申請辦理授信融資提供擔保額度預計的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35)和《2020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公告編號:2021-046)。
二、擔保和授信融資進展情況
近日,公司收到相關業務部門關于上述擔保事項辦理進展的相關文件資料。
2021年5月13日,公司、實際控制人趙光輝先生及其配偶與青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棗莊分行(以下簡稱“青島銀行棗莊分行”)簽署《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編號:872012021高保字第00005號),同意為公司全資子公司豐元鋰能與青島銀行棗莊分行在2021年5月13日至2022年5月13日期間辦理約定的各類業務所形成的債務提供最高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2021年5月14日,豐元鋰能與青島銀行棗莊分行簽署《借款合同》(合同編號:872012021借字第00005號),約定豐元鋰能向青島銀行棗莊分行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2021年5月14日,借款資金1,000萬元已放款。
三、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1、公司名稱:山東豐元鋰能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6年11月10日
3、注冊地點:山東省棗莊市臺兒莊區廣匯路521號
4、法定代表人:趙光輝
5、注冊資本:5,000萬
6、經營范圍:鋰電池材料、鋰電池及配件(不含危險化學品及化工產品)生產、銷售;經營進出口業務(不含出版物)。
7、股權結構:公司持有山東豐元鋰能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權
8、與上市公司的關系:為上市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9、主要財務指標:
單位:元
項目 |
2020年12月31日(經審計) |
2021年3月31日(未經審計) |
資產總額 |
620,984,661.56 |
629,166,178.40 |
負債總額 |
626,308,236.00 |
631,330,540.11 |
其中:流動負債總額 |
596,234,215.17 |
599,411,540.11 |
銀行貸款總額 |
40,000,000.00 |
30,000,000.00 |
凈資產 |
-5,323,574.44 |
-2,197,361.71 |
項目 |
2020年12月31日(經審計) |
2021年3月31日(未經審計) |
營業收入 |
136,788,196.34 |
70,917,822.97 |
利潤總額 |
-33,577,367.43 |
5,298,829.22 |
凈利潤 |
-24,509,011.79 |
4,251,570.47 |
10、經查詢,山東豐元鋰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執行人。
四、擔保協議主要內容
(一)合同名稱:《最高額保證合同》
(二)保證人:山東豐元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趙光輝、朱寶芝
(三)債務人:山東豐元鋰能科技有限公司
(四)債權人:青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棗莊分行
(五)擔保最高額:壹仟萬元整
(六)擔保范圍: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律師代理費、財產保全費、財產保全費保險費/擔保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郵寄費等)以及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應支付的其他款項。因匯率變化而實際超出最高余額的部分,保證人自愿承擔保證責任。
(七)擔保方式:本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本合同項下有多個保證人的,各保證人共同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八)保證期間:
1、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
2、商業匯票承兌、減免保證金開證和保函項下的保證期間為債權人墊付款項之日起三年。
3、商業匯票貼現的保證期間為貼現票據到期之日起三年。
4、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展期協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
5、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主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主合同債權被債權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確定的主合同債權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累計對外擔保及逾期擔保情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對外擔??傆囝~為12,000萬元(含上述擔保),均為公司對全資子公司的擔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為21.93%;公司未對合并報表外單位提供擔保;公司不存在逾期債務對應的擔保、涉及訴訟的擔保及因被判決敗訴而應承擔的擔保等。
六、備查文件
1、編號為“872012021高保字第00005號”的《最高額保證合同》;
2、編號為“872012021借字第00005號”的《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山東豐元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1年5月18日